作者:MyGoNews編輯部
時間:2014-03-31
買賣無法成交而沒收對方給付的訂金或違約金時,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稅,以免被補稅及處罰
【MyGoNews蕭又安/綜合報導】民眾如有買賣無法成交而沒收對方給付的訂金,或收取對方交付的違約金時,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訂金及違約金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稅,以免被補稅及處罰。
民眾處理各類買賣,常會發生糾紛而導致買賣最後無法成交,陳先生就有類似的經驗,陳先生在2013年6月間簽約出售一棟透天厝給甲君,雙方約定8月底前付清價款及交屋,但買方甲君後來一直以房屋會漏水等理由而遲不付款,陳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,後來雙方達成和解,同意解除買賣契約,但甲君須支付違約金90多萬元,陳先生於12月底收到這筆違約金。
國稅局說明,陳先生收取的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,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繳稅,陳先生為打官司支付律師費20多萬元,因此陳先生在2014年5月辦理2013年度所得稅申報時,必須申報其他所得70多萬元(90萬-20萬)。
國稅局再度呼籲,民眾如因他方爽約所沒收款項,或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之違約金,應併入該年度所得稅申報,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,尚須遭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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